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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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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县城区管理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规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县城区城市管理的规划审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综合协调;负责各乡镇城镇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三)研究制定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园林绿化、亮化工程质量及管护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五)编制城区路灯布局规划、灯型、建设;编制城市亮化工程项目规划,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利用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及城市空间等设置;负责电子显示屏虹灯、灯箱阅报栏、画廊、橱窗、门面牌匾、标语、条幅等广告、宣传及标准性设施设置的审查、审批、办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城区户外广告资源经营工作。

(七)负责对城区各类宣传、展销、咨询等临时占道活动进行审批、办证和管理;对城区公用设施开挖进行审批、办证和管理对城区洗车场的设置进行审批、办证和管理。

(八)指导和监督城区内地下和空中管线的铺设,架设工作。

(九)负责数字化城管的规划、建设、运行和指挥调度。

(十)指导全县农村生活垃圾保洁、收集、处置工作。

(十一)负责提出城市维护、城市管理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意见;对各项城管资金和规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十二)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负责本系统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职工教育培训等事项;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的管理;做好城市管理宣传工作;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主城区内已取得规划许可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建行为进行立案审查,并将案卷线索移交县城市管理局,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主城区违章建筑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拆除;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主城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行为由县城管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及处置。

(十五)划入城镇排水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县城镇生活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全县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负责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负责中心城区排水管理、城市黑臭水整治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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