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执行《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赣0723执恢18号文件内容,对被执行人蓝剑峰(身份证号:362124********0038)、黄红红(身份证号:362124********2827)名下位于大余县南安镇余东街荡坪北路,建筑面积为60.1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余0026382号公告注销,分摊土地面积为9.08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余国用(2008)第0656号公告注销;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赣(2022)大余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970号一并公告注销。
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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