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涉税专业服务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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