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黄龙镇人民政府2024年度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卷目录(表2-2)
填报单位:大余县黄龙镇人民政府 填报人:刘沣 联系电话:13479792723
序号 |
案卷编号 |
案件名称 |
案件来源 |
立案时间 |
结案时间 |
承办人员 姓 名 |
合法性 审核人员 |
执法依据 |
处罚决定内 容 |
备注 |
1 |
余黄立〔2024〕001号 |
张志伟涉嫌非法占地建设房屋案 |
巡查发现 |
2024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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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强、朱锦鹏 |
廖颖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
处因超出占地面积的罚款580.6元;处因超出建筑面积的罚款4121.878元。共计肆仟柒佰零贰元肆角柒分(¥4702.478元)。 |
普通 程序 |
2 |
余黄立〔2024〕002号 |
李兴涉嫌非法占地建设房屋案 |
巡查发现 |
2024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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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强、朱锦鹏 |
廖颖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
处因超出占地面积的罚款415.1元;处因超出建筑面积的罚款3129.01元。共计叁仟伍佰肆拾肆元壹角壹分(¥3544.11元)。 |
普通 程序 |
3 |
余黄立〔2024〕003号 |
红太阳幼儿园涉嫌违法建房案(李志坚) |
巡查发现 |
2024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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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强、朱锦鹏 |
廖颖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
处当事人李志坚罚款贰万陆仟捌佰陆拾元贰角贰分(¥26860.22元)。 |
普通 程序 |
4 |
余黄立〔2024〕004号 |
红太阳幼儿园涉嫌违法建房案(吴田英) |
巡查发现 |
2024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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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强、朱锦鹏 |
廖颖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
处当事人吴田英罚款叁万零叁佰伍拾玖元伍角(¥30359.5)。 |
普通 程序 |
5 |
余黄立〔2024〕 006号 |
邱聪涉嫌非法占地建设房屋案 |
巡查发现 |
2024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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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强、朱锦鹏 |
廖颖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
处因超出占地面积的罚款0元;处因超出建筑面积的罚款2520.16元。共计贰仟伍佰贰拾元壹角陆分(¥2520.16元)。 |
普通 程序 |
6 |
余黄立〔2024〕007号 |
邱隆岗涉嫌非法占地建设房屋案 |
巡查发现 |
2024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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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强、朱锦鹏 |
廖颖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
处因超出占地面积的罚款20.6元;处因超出建筑面积的罚款3166.69元。共计叁仟壹佰捌拾柒元贰角玖分(¥3187.29元)。 |
普通 程序 |
7 |
余黄立〔2024〕008号 |
赵四风涉嫌非法占地建设房屋案 |
巡查发现 |
2024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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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强、朱锦鹏 |
廖颖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
处因超出占地面积的罚款27.1元;处因超出建筑面积的罚款1499.66元。共计壹仟伍佰贰拾陆元柒角陆分(¥1526.76元)。 |
普通 程序 |
8 |
余黄立〔2024〕009号 |
邱隆贵涉嫌非法占地建设房屋案 |
巡查发现 |
2024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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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强、朱锦鹏 |
廖颖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
处因超出占地面积的罚款0元;处因超出建筑面积的罚款621.72元。共计陆佰贰拾壹元柒角贰分(¥621.72元)。 |
普通 程序 |
9 |
余黄立〔2024〕010号 |
邱旭涉嫌非法占地建设房屋案 |
巡查发现 |
2024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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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强、朱锦鹏 |
廖颖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
处因超出占地面积的罚款298.3元;处因超出建筑面积的罚款3564.21元。共计叁仟捌佰陆拾贰元伍角壹分(¥3862.51元)。 |
普通 程序 |
10 |
余黄立〔2024〕011号 |
刘剑峰涉嫌非法占地建设房屋案 |
巡查发现 |
2024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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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强、朱锦鹏 |
廖颖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
处因超出占地面积的罚款223.8元;处因超出建筑面积的罚款867.58元。共计人民币壹仟零佰玖拾壹元叁角捌分(¥1091.38元)。 |
普通 程序 |
说明:1.行政处罚案卷目录的登记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当月25日期间累计已结案的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无需纳入本案卷目录统计。
2.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结案15日内整理行政处罚案卷,案卷编号应当由内勤人员连续登记。
3.案件来源:行政检查发现、巡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曝光、其他等。
4.承办人员必须是2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正式在编在岗干部;合法性审核人员为本单位法治素养较高的正式在编在岗干部,人数不限。
5.执法依据必须明确到哪一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
6.处罚决定内容须完整填写处罚决定书文号和处罚决定内容。
7.处罚决定履行情况:****年*月*日履行到位、****年*月*日依职权强制执行、****年*月*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超过上述处罚金额的,适用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