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执法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将“新城镇执行“安静生产期”制度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工作要求为:
每月1日—25日为企业“安静生产期”,期间内没有省级及以上部门部署的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有关工作要求,以及调查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未经县政府审批不得对县工业园区内企业和区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请查收并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