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大余生态环境局 > 行政执法公示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余县城发商品混凝土)

访问量:

大余县城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563835722N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新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才元

我局执法人员20241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露天堆放约5000m?生产用的机制砂,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密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5日、20日,大余县城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才元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1月20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你公司已完成整改。2024年1月22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议,经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首次发现且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符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适用条件。

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向你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赣余环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不予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鉴于你公司此次行为首次发现且及时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适用条件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21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