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晖:
身份证号码:3607231984******35
地址:科比特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春晖: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对你租赁的科比特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厂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露天堆放约4.6万m?尾砂,部分已采取抑尘网进行了覆盖,但抑尘网覆盖不完全。
以上事实,有 2024年1月11日、2月2日对张春晖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余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 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细化规定:“违法行为:已采取措施,但不规范或密闭不严的;处罚幅度(A)/万:1≤A﹤5。”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