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杰君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CH***Y61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黄龙镇大合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立富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露天堆放约5万吨机制砂,现场仅部分采取抑尘网进行了覆盖,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2日对大余县杰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富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余环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细化为:“未采取措施,处人民币5万-10万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