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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鑫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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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鑫达竹制品加工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36XHWD48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左拔镇留古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太福、王彩芬

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淋塔水膜除尘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12日对大余县鑫达竹制品加工厂(普通合伙)生产厂长刘云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2024年3月13日对大余县鑫达竹制品加工厂(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陈太福、王彩芬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余环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细化规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20万元-4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5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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