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文综罚字〔2024〕1号
当事人:大余县明日之星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
法定代表人:张**
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2024年2月5日9时30分至9时35分,大余县文广新旅局执法队员黎文煊(14070521015)、叶祥丽(14070521003)在开展网上巡查时发现大余县明日之星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在大余县南安镇胜利路梅园大厦第三层开展了考级活动,经核查大余县明日之星艺术培训中心未按要求提前5日向大余县文广新旅局报送相关考级信息。2024年2月19日15时至15时30分,执法队员黎文煊(14070521015)、叶祥丽(14070521003)在局审讯室对大余县明日之星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责人邱**开展了问话,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情况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后,要求负责人邱**出示《营业执照》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根据材料显示,该机构营业执照名称:大余县明日之星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名称:大余县明日之星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学校类型:校外培训机构,校长及举办者:张**,编号:2360************。随后邱**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此次考级机构的相关资格材料,根据材料显示,承办考级活动的单位是江西万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考级机构是北京电视台培训中心。本次询问于2024年2月19日15时30分结束。
以上该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500元(伍佰圆整)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银行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或者赣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余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