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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余)文综罚字〔2024〕0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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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余)文综罚字〔2024000004号

当事人:大余县舞韵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

法定代表人:张**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2024年9月4日9时30分至9时50分,大余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黎文煊(14070521015)、廖波(14070521008在开展网上巡查时发现大余县舞韵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2024年8月8日在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公办中心幼儿园中心街开展考级活动,执法人员用微信截图进行了取证。黎文煊(14070521015)、廖波(14070521008)2024941500到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大余县舞韵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向现场负责人张**出示执法证件,表面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业主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负责人张**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360************),现场负责人张**未能提供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向大余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报送相关考级信息的证明,执法人员用苹果11手机对检查过程全程拍照取证记录。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向大余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报送相关考级信息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接受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询问,并现场告知了业主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进行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现场负责人张小玉见证检查全过程,检查于2024941540结束。

大余县舞韵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其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规定,2024年9月4日,大余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张**进行了调查询问。

取得的证据有: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4年9月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现场证据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

3.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微信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2024年8月8日举办考级活动的事实

4.法定代表人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小玉作为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资格;

5.对法定代表人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违法事实;

综上所述,大余县舞韵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情节程度较轻,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现责令大余县舞韵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

大余县舞韵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赣州市大余县赣州银行或者通过赣服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余县舞韵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大余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余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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