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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余林罚决字【2024】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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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吴**   性别:男   年龄:48

身份证号:36212419**********   电话:19*********

住址:大余县**镇

被处罚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2024年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采石毁坏林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未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9月开始在**镇**村**小组***山场进行采石毁坏林地,经勘验,实际毁坏林地面积0.1235公顷(1.85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无采伐蓄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10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即三倍以下的罚款”、《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章第一条“毁坏一般公益林地1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上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2025年3月30日前恢复植被;

2、对吴路洋处毁坏的林地面积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伍拾元整(¥1235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江西省财政系统官网。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余县林业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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