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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村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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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村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定)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
1 对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
者其他法定监
护人无正当理
由未按法律法
规送适龄儿
童、少年入学
接受义务教育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放
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
年人失学、辍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
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
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
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
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
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
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
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
年失学、辍学的……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
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一条:适
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
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
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
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
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
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2 对农村居民未
经批准或者违
犯规划的规定
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
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
重影物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
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
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
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
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3 对损坏村庄和
集镇的房屋、
公共设施和破
坏村容镇貌、
环境卫生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
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
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类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4 对农村村民未
经批准或者采
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建住
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
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
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
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
论处。
2.《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
六条第三款: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
使查处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
的行政执法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
实农村建房管理力量,完善宅基地和农
村建房审批监管制度,依法开展农村
宅基地审批、建房审批管理和批后监
管及服务,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5 对森林防火重
点期内在森林
防火区野外用
火的违法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
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
木灰、焚烧秸秆、吸烟、烤火、野炊、
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
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
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6 对单位和个人
损坏或者擅自
移动有钉螺地
带警示标志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463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
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
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的罚款。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第709号修正)
7 对电力设施保
护区内危及电
力设施安全的
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种植植
物、堆放物品
的责令强制拆
除、砍伐或者
清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
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
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
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
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
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
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
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
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六
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
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
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
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8 对非法种植毒
品原植物的强
制制止、铲除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
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
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
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
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
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
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
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
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
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
机关报告。
2.《江西省禁毒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
林业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
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
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
关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
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
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江西省禁毒条例》
9 地质灾害应急
疏散
行政强制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
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
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
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
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
组织避灾疏散。
2.《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
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的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
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撤离到安全地带。
情况紧急时,应当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
擅自返回,非抢险救灾人员不得擅自
进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0 对在乡、村庄
规划区内未依
法取得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乡
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的强制
拆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
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
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 为应对突发事
件对单位和个
人财产的征用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
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
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
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
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
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 对生产经营单
位执行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査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
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
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
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
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城内生产经营单
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
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
理。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一
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
机关,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
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十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
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年
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辖区内安全
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第四
十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
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本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时,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
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
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检查中发现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督促当场予以纠
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的,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三)检查
中发现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生
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四)
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
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本条
例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
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
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矿山企业安全工
作的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
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
山安全法律、法规:(二)制止无证开采、
越界开采和其他危害矿山安全的违法
行为:(三)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对职工进
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组织乡镇矿山
企业制定和落实矿山事故隐患防范措
施:(五)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安全技
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六)督
促乡镇矿山企业定期检查、维修有特
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
以及安全检测仪器:(七)组织乡镇矿山
企业的安全抢险救护,参加矿山事故
的调查处理。
5.《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全面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的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
6.《江西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
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
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
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分工,制订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
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
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
关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
列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
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
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处理;(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的,应当在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
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
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
安全法>办法》
《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江西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办法》
13 对防汛抗旱工
作的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
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
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
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第三十八
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
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
门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
院令第86号公布,第588号修正)第十
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
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
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
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
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
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
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
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
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第十七
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
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
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
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
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
院令第552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
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
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
位限期处理。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河道提防、水库大
坝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监
督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应
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病险水库、险闸、
险堤等水工程进行除险加固,对重点
木毁工程进行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优先安排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
避免因洪水导致跨坝。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
院令第86号公布,第588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
院令第552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办法》
14 对草地保护、
建设和利用情
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
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
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
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
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5 协助做好本行
政区域内食品
小作坊、小餐
饮、小食杂店
和食品小摊贩
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
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
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
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
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
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
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
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制
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
店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
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
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
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
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
16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
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
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
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
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
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
二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
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7 对侵占、破坏学校其他行政体育设施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18 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19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法违规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行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1 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权力一其他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其他行政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2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其他行政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23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24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25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698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698号修正)
26 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金代劳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7 组织开展饲养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8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解决易燃易爆场所设置位置不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安全隐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生立、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2.《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西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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